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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印发!事关贵港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来源:亚盈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4-11-02 23:04:39

近日,贵港海事局联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贵港市船舶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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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整体定制 / INTRODUCTION

  近日,贵港海事局联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贵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2022年修订》和《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贵港市辖区水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很大效果预防船舶污染物水域环境,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保护贵港市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贵港市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垃圾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

  第三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到具有危化品洗舱废水处置能力的专用码头进行清理洗涤,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的主体责任,满足公司运营条件要求,强化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有关人员责任;规范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保障安全、环保设备正常运行或处在良好状态,督促有关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

  第六条涉及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应依规定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向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接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船舶污染物交拥有相对应处置能力和经营资质的污染物处置单位做处理。

  (一)接收单位将船舶污染物交他人处置时,接收单位应与污染物运输单位互相确认污染物信息,填写联单第一、二部分内容。联单随运输单位运行至污染物处置单位,污染物运输单位与污染物处置单位确认信息后填写联单第三部分。处置单位留存第二联,将第一联、第三联、第五联在10个工作日内交接收单位,每月底前将第四联报城市管理部门。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留存第一联,每月底前将第三联报海事部门,第五联报交通运输部门。

  (二)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要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每个移交环节要认真核对,确保物、单一致。接收单位每转移一车(次)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规定对联单进行报送、转移和存档,联单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由海事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统一格式。船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并在船方的《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或在相关文书如实记载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依规定将接收情况向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及作业气象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等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第十二条海事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到港船舶的防污染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做好联单运行的保管、建立台账、做好登记汇总,每月初5日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联单运行记录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电子平台和手机APP,实现“电子单证”流转。

  第十五条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共同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海事部门牵头,召集各监管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作情况,一直在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工作。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贵港市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贵环委〔2017〕10号)同时作废。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贵港市港口船舶残油、含油污水、生活垃圾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贵港市水域内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依法监督船舶将污染物交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督促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妥善处置或移交船舶污染物。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部门,将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港口码头提供满足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其技术方案,督促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妥善处置或移交船舶污染物。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普货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接收上岸后的船舶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将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船舶污染物中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做好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转运、处置工作。将辖区内具备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置条件,且经许可的单位名录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将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接收数据定期通报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联单运行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部门应加强合作,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形成闭环监管,有效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后污染环境。

  第六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县(市、区)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部门联合督查。

  第七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监督(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部门适时组织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船舶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第八条由海事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推进和完善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贯彻执行问题,不断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第十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贵港市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贵港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贵环委〔2017〕10号)同时作废。

  贵港市是西江内河港口城市,辖区郁江、浔江、黔江3条主干河流通航里程289.5公里,贵港市拥有跨省运输的航运企业152家,水路运输船舶4888艘,水运运力达1106万载重吨,每年预计可产生24万吨的生活污水和2万吨固体生活垃圾。

  目前,在西江干线上航行的船舶,仍存在将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入江的现象,这些船舶污染物若是得不到有效处置,将会给西江流域水质带来严重的污染。

  为进一步完善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有效解决岸上转运点、转运设施、处置地点未确定等问题,贵港海事局多次推动召开全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协调会和现场调研会,为该工作提出多项海事建议和意见。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主要是参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广西海事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等两个制度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修订,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以往对于船舶污染物,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不同,只监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环节中的一部分,往往出现监管不连续、信息不互通、处置不覆盖等现象。

  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是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举措,主要是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监管部门联动起来,实现对船舶污染物的多元共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闭环监管措施,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有助于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港口绿色生态发展。

  结束了贵港市船舶污染物“不知去向”的历史,助力贵港市委市政府实现加快建成珠江-西江经济带核心港口城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的目标。

  最常见船舶污染物就是含油污水、生活垃圾污水、生活垃圾、洗舱水、有毒液体物质和含有毒液物质污水。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依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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