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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河南六地发布通告

来源:亚盈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5-02-04 09:15:23

为加强商丘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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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酒店工程 / INTRODUCTION

  为加强商丘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就商丘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知。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商丘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公安部门(举报电线)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临港开发区、黄泛区农场管委会,市环委会和安防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周口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口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区大气污染不易扩散的地理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解放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区大气污染不易扩散的地理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山阳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邮寄等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加强中站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站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二、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中站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辖区内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主动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中站公安分局(举报电线)、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热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区大气污染不易扩散的地理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马村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高新区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高新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沁阳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线)、沁阳市公安局(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孟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一、在孟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孟州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孟州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线)、孟州公安局(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公安局(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公安局(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武陟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三、融媒中心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武陟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公安局(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各乡镇政府、经开区、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鹤壁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领导、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反本通知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市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于12月10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就安阳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安阳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公安局(举报电线)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12月5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公安局(举报电线)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和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中原路伏牛路西100米)、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中心(河医立交建设东路)、紫荆山公园(城东路金水河西北角)、郑州经开区管委会西办公楼(郑州经开区朝凤路启明路交叉口)、郑州第四十七中学(平安大道)、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金水区茂花路)、河南红十字血液中心(金水区卫生路同乐路交叉口)、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创业中心、惠济区政府、上街区政府。

  ,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政府督促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四)“三无”产品;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217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5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通告如下。一、可燃放时间

  (一)龙年的小年(2025年1月22日)全天;(二)龙年的除夕(2025年1月28日)至蛇年的正月初五(2025年2月2日)全天;

  (一)市城区可燃放区域:西至大广高速、北至台辉高速、东至京广大道、南至晋豫鲁铁路以外的区域。

  (二)在上述可燃放区域内,为安全考虑,下列地点为禁放点: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化工园区。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人民政府决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事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9〕5号)与通告不一致的条款,暂停执行。

  别人燃放烟花爆竹时,不要围观,避免鞭炮蹦炸到身上。路途中遇到有人燃放烟花爆竹,尽可能等在一边或绕行,保持一定的距离。

  当烟花炮竹爆炸时,所发出的巨大噪声对听力有害,所以这时我们应该及时捂住耳朵,并能张开嘴巴来减少噪音对耳朵的冲击,也可使用棉球、耳塞进行保护。对于耳部结构还没有发育好的小朋友,家长要尤其重视对孩子听力的保护。

  特别是烟花类鞭炮,因为要抬头看所以容易进入眼睛。炮灰进眼睛后不要用手揉搓,应该及时吹出来,或者用生理盐水、抗菌消炎的眼药水清洗出来。

  如果要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选择空旷无人的地方,不能靠近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树木、草丛等地,以免引发火灾或者意外伤人。河南交通广播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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